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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