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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经法院调解和好,同意给双方半年时间庭外和好,如半年后无法和好,其将再次起诉离婚,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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