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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桃与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桃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桃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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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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