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春玲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盘春玲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春玲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盘春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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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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