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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甲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甲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儿子出生后,并未能带给原被告双方的感情进一步加深,反而经常因一点小事争吵,随之夫妻感情一落千丈。2009年原告生意失败,双方分居至今,儿子亦一直跟被告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债权、债务。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赖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满十八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5年11月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有关诉讼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递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儿子赖*乙。之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相识近四年后登记结婚,后来又生育了儿子,至今共同生活近8年时间,由此可见,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并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自2009年分居,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从原、被告结婚前后感情、产生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被告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和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夫妻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赖*甲与被告谭*离婚;

二、驳回原告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赖*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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