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许**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材料。许*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有份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相识恋爱,2004年4月26日生育儿子曾,2005年11月28日生育女儿曾研婷。2008年7月14日双方在江西省于都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年纪轻轻,没有考虑清楚就草率结婚,婚后亦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一直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家里的一切开支都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却经常赌博,没钱就到处去借,甚至向借高利贷,还抢原告的钱。被告还在外面与其他女人同居。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仍然不悔改。2011年1月22日,被告因赌钱欠下债务,遂进行盗窃。2012年9月12日,被告被广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仍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曾及女儿曾研婷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曾赖*目前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但根据许*提供的材料,许*及曾赖*户籍所在地均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仙下乡石陂村龙湖脑组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本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由起诉人许*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