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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张*乙,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张*丙。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才渐渐显露出好逸恶劳、沉迷赌博的恶习,导致夫妻因此发生争执,还经常因为一点琐事吵架和分开居住,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剧,矛盾长年不断反复,夫妻感情日渐疏远,婚姻家庭中夫妻的共同事务很少沟通、各行其是。原告曾因工作需要长期居住在外省,让被告跟随其一起去,被告不同意。原告则让被告在家中照顾其年老父母亲,被告则爱理不理,甚至连原告父母生病了也不带他们到医院去看病。近年来,双方一直因离婚问题争执不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据此,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递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本,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4、张**户口簿。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递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过开庭质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张*甲与被告朱*于1985年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张*乙。原告诉称与被告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张*丙,但未能提供张*丙与原、被告之间关系的依据。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经审验核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因被告未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被告没有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说明本案的事实,本院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双方结婚至今已超过26年,夫妻双方已经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原告认为被告好逸恶劳、沉迷赌博、未尽心照顾老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相互间理解、沟通不够,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欠妥。今后,原、被告应珍惜己建立起的家庭,相互多加理解、体谅,处理矛盾时多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采取正确、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被告应主动争取和好,与原告真诚相待,原告也应正视家庭问题,摒弃离意,以积极的心态主动加强与妻子的沟通,化解夫妻矛盾,双方应该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纵观本案的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甲与被告朱*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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