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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萧*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中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1年9月28日生下女儿赵*薇,于201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发生争执,两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已分居2年半,且被告有不良的生活习性(吸毒),没有责任感。自女儿出生以来,一直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导致现夫妻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儿赵*薇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不需要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萧*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萧*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28日生育女儿赵*薇。原告认为原、被告已分居2年半,被告吸毒且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由此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从2013年底起至2015年8月在戒毒所戒毒,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现在仍吸毒。本案经调解,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经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过自由恋爱后自愿自主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增进沟通,互爱互信,互相关心、体贴,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双方夫妻关系是会和好如初的,故应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虽然被告曾在戒毒所戒毒,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现在仍吸毒,且屡教不改,故现在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赵*与被告萧*离婚;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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