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曾子常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抚养费42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房产、国土、车辆及市各银信等部门,被执行人曾*常有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裁定扣押,但未能实际扣押。除此之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小型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现本案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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