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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给被告改过的机会,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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