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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因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原、被告虽是自由认识,但婚后双方经常争吵,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被告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广**明监狱服刑。在被告刚被公安机关拘留时,就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考虑到小孩还小,就没有与被告离婚。现被告托话给其母亲,如果原告要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小孩陈*丙要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陈*丙由被告抚养。

被告陈*乙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于2008年8月15日相互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6月30日生育一男孩陈*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自愿到和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因犯盗窃罪,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于2012年10月26日送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犯罪的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工作人员于2015年12月3日到广东省高明监狱对被告陈*乙进行调查询问,被告陈*乙辩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婚生小孩陈*丙由被告负责抚养,在被告陈*乙出狱前,由被告父母负责监护抚养。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对被告陈**的父亲陈*强、母亲叶某某进行调查询问,陈*强、叶某某均表示同意在被告陈**出狱前,负责监护抚养被告陈**与原告陈*甲的婚生小孩陈*丙。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开庭笔录、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由于被告婚后犯盗窃罪,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伤害夫妻感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据此,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小孩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小孩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表示放弃小孩陈*丙的抚养权,小孩陈*丙由被告抚养,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被告的父母表示愿意在被告出狱前负责抚养小孩陈*丙,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乙因服刑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由被告陈*乙负责抚养(在被告陈*乙出狱前,由其父亲陈*丁、母亲叶某某负责监护抚养);小孩长大后由其自愿随父或随母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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