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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3月2日双方到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小孩,无购置财产。2015年春节后,原、被告一起到东莞市务工。被告在东莞工作了几天后便提出要独自去深圳市商场务工。2015年5月,原告了解到被告是在深圳市某洗脚城上班;同年9月,原告证实了被告就是在该洗脚城上班。被告瞒着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至23日曾在深**尚医院治疗妇科相关疾病,从原告的病历内容看,被告曾有2次人流。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来被告不接原告的电话,接了也是讲不了几句话就挂了。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曾在2015年6月3日在和平县客满堂美食店所定的于2015年10月1日的婚宴酒席不得不取消。2015年始,原、被告互不联系与沟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叶某某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相互了解及对各自性格、为人志趣等方面都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日双方自愿到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春节后,被告随原告到东莞市务工,生活了约一个月时间,期间双方和睦相处,相敬如宾。后被告提出想到深圳市务工,原告也同意。2015年5月,被告到深圳市务工。期间双方经常保持联系与沟通。后由于原告胞姐捏造事实,怀疑被告在外有第三者,故被告因此曾与原告产生过矛盾,但过后仍和好如初。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但无根本利害冲突。原、被告婚前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二、被告因身体不适,曾到相关医院检查治疗,被告在做手术前曾电话告知原告,但原告称没有时间,原告一直未前来探望及支付费用给被告,被告仍原谅原告的该行为。被告曾有过2次人流,是十年前的事,不是婚后所为。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应支付被告因治病而向他人所借的债务80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因患病在深**尚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022元。被告因此向他人借款8000元用于治疗。原告应承担被告因治病而向他人所借的债务8000元。四、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应返还被告借款5000元。2015年5月,原告提出向被告借款5000元用于其家购门。被告到银行取款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2日双方自愿到和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小孩。2015年7月21日,被告因患妇科疾病到深**尚医院治疗。原、被告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隐瞒被告的工作及患病、做过流产手术等情况,夫妻之间不坦诚,遂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收据、医疗费清单、借条、深**设银行对账单明细、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是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隐瞒工作及身体患病曾做过手术等情况,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体贴,互谅互让,原、被告的婚姻家庭仍会是幸福美满的。据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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