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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婚前生有一个男孩李*乙,婚后于2006年11月1日生下一男孩李*丙。自原告嫁到被告家后,被告父亲长期辱骂原告,被告从来不管也不会阻止他父亲的行为。原告生病,被告对原告也是不管不顾,漠不关心。现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原、被告的婚后小孩李*丙由被告抚养,非婚生小孩李*乙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甲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4月7日在东源县仙塘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李*丙(2006年12月1日出生)。李*乙(2004年8月26日出生)是原告叶某某在婚前与他人所生,在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跟随原、被告一起生活。2015年11月5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薄复印件等以及庭审笔录为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结婚至今已有9年之久,且已生育一个小孩,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虽然会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但并无大的利害冲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夫妻双方互相谅解、相互关爱,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站在家庭和谐、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加强理解和沟通,化解矛盾,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被告李*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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