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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因在戒毒所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l0年10月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黄*甲,2014年8月中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草率地与其结婚,被告婚后多次吸毒,还不承认错误并多次欺骗原告,被告事后承诺今后不再吸毒。2015年5月过后,原告与被告在深圳务工。2015年8月17晚上警察查房,发现被告吸毒,被告屡教不改,违背承诺,对家庭与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己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小孩黄*甲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原告朱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属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4、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吸毒于2015年8月17日被深**岗分局强制戒毒。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于2014年5月30日自愿在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于2014年11月5日生育了一个女孩黄*甲。2015年8月17日,被告黄*某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戒毒。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的吸毒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黄*某现在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戒毒所被限制人身自由,本院遂委托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强制戒毒所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并调查情况。但龙岗分局强制戒毒所未对被告黄*某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虽然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相恋时间较长,可见是经过充分了解后才结为夫妻,婚姻基础较好。现被告因违法被行政机关强制戒毒,但戒毒的时间不会太长,并不足以动摇坚实的夫妻感情。当然被告应认识到自己的吸毒行为是错误的,及时改邪归正,以家庭为重,与原告共同建设幸福家园,原告也应当给被告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让被告走出吸毒的阴影。综上,原告的离婚之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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