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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广钧,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相识,于2008年7月8日在河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黄*甲,2008年10月24日出生;黄*乙,2013年10月15日出生。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为以后的婚姻留下了隐患,没有建立最基本的夫妻感情,就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欺骗了原告已有3个小孩的事实,且经常在外赌博,并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除此之外,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职责。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以威胁的方法恐吓原告,扬言与原告同归于尽,放火烧死原告,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前被告的父母多次向原告及其父母承诺被告是单身,原告及其父母才信以为真,婚后发现被告及其父母从婚前就一直隐瞒,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和这种被欺骗的婚姻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从结识开始就是一种错误,婚后被告的所作所为也极大伤害了与原告的感情,双方在继续这样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由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正当的经济来源,为有利于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理应由被告来抚养。现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甲和黄*乙由被告抚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我与原告于2006年2月在深圳务工时相识,并充分了解后两人步入爱河产生深厚感情,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在龙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前我也带原告回家查看并了解家境事实,至于我婚前已有3个小孩她本人也是接受事实才与我结婚的,她父母及其家人不知道是我与原告商量好日后慢慢告知,至今她是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在我与原告婚姻生活中,我都是以她为中心,我为了这个家和小孩都曾以各种方式去赚钱,做厨房推销,开店等。与原告结婚十年之久,从没向她施加任何家庭压力和要求,我对原告也没有过家庭暴力行为和毒骂的言语。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过节和争论过程中也时时抱有忍让和包容心去对待她,在心中十分在乎她。在空余时间与朋友打牌娱乐,她也很反感,但我也非常接受她的劝说,事后也在她面前痛改前非。目前,我与原告在深圳一起打工赚钱并且同住一间出租屋,并没有出现任何有损于感情破裂的状态。至于这次原告起诉,也是出乎我的意料,她在2015年10月31日夜晚趁我不在房间偷偷离开的。在她离开之时至今,我都四处打听和利用一切通讯、人际关系去寻找她,因为我根本不想没有她,且两个年幼的小女孩需要她,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份在深圳务工时相识,2008年7月8日,双方到龙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算好,生育小孩:黄*甲,女,2008年10月24日出生;黄*乙,女,2013年10月15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婚后无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及债务。由于双方性格、经济及家庭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10月31日,原告离开被告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1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书、婚生女孩的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是深圳务工时相识到结婚,属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并生育小孩,婚姻基础算好。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性格、生活习惯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过矛盾,有过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谐及小孩的成长考虑,多换位思考,多从对方去考虑,多给对方一次机会,多点沟通,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黄*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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