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何某某的银行存款5500元,随后,何某某又支付了4500元,并称近期没有工作收入来源,请求暂缓执行,对此申请人黄某某表示认可,同意暂缓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河连法执字第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