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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经调解,夫妻双方已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于原告撤诉,根据《最**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因此,本案实际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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