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欧**与被执行人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原告付**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行向被告欧**支付经济帮助款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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