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罗*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欧**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叶*甲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