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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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