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与被**某某以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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