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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