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