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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甲、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初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封开县登记结婚,婚后女方于年月日生育了女儿罗*丙、年月日生育了儿子罗*乙。原、被告双方婚后前期的夫妻感情尚可,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即感到互相不适,特别是因夫妻分居两地日久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为此,双方平时极少沟通,见面时要么争吵要么不言不语。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多年,原告认为双方的情况符合了上述的规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坚决要求离婚。离婚后原、被告生育的女儿罗*丙、儿罗*乙,原告愿意支付儿女每人每月500元抚养费直至18周岁止,至于财产方面,因双方婚后并未添置大宗财物故无共同财产分割,仅有个人衣物等应归各自所有。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愿意离婚,我感觉我们感情一直都很好。我不想离婚对我们的小孩造成影响,我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离婚这件事我也没跟女儿说,是我女儿无意中看到的,她也不想爸爸妈妈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甲与被告李*于1999年初自行相识相恋,于年月日在封开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罗*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罗*乙。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争吵较少,没有打架现象出现。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罗*甲以李*与其母亲无法相处且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沟通很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离婚;双方所生女儿罗*丙、儿子罗*乙由李*抚养、由其支付两个儿女每人每月500元抚养费直至儿女18周岁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且在庭审中罗*甲也承认在双方结婚前其母亲就不太喜欢李*,但双方仍然排除困难走到一起,因此双方感情基础较深。双方虽然在最近几年聚少离多,但也是因为罗*甲要在外工作为家庭生活打拼,且每周还能相聚,罗*甲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果双方能好好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互相体谅,互敬互让,多多交流和沟通,双方还有挽回的余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希望罗*甲能与李*双方相互包容、共同搞好家庭,抚养照顾子女,李*在生活上也要多关心和照顾对方,也希望原告方能给双方可以挽回的机会,故对罗*甲要求与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罗*甲与被告李*离婚。

二、驳回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罗*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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