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诉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本院准许双方自行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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