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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诉被告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我与被告莫*于2012年3月7日经被告姐姐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还没有过门摆酒请客,婚后没有生育。由于我与被告相识时间短,了解甚少,过于草率,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婚后我与被告都外出打工,在外出打工期间双方无电话联系,无任何来往,都各自生活,互不理对方,现已两年多,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至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感情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无法挽回。婚后没有生育有共同的孩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判令准予我与被告莫*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莫*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为其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与被告莫*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开县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同居生活,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自结婚后各自外出打工,互不来往,缺乏感情交流和沟通,从而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和被告莫*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但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婚后未同居生活,缺乏感情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双方各自外出打工后,互不联系,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庭审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与被告莫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莫*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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