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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静与郑*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静诉被告郑*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静、被告郑*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静诉称,原告与被告属同一村人,2002年开始恋爱,2004年按民俗结婚,2011年8月3日在海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名男孩,2004年12月23日生育郑*豪;2011年1月1日生育郑*源。婚初感情一般,后来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被告也多次殴打原告。被告触犯刑律被处2年徒刑,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幸福,希望被告改过自新,原告一直照顾家庭,出狱后被告不但无改过,甚至变本加厉,原告多次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为此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为解除婚姻的痛苦,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郑*某由原告抚养,郑*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辩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希望可以和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按民俗结婚,2011年8月3日在海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名男孩,郑某豪,2004年12月23日出生;郑某源,2011年1月1日出生。婚后生活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原告认为被告吸毒多年,仍不知悔改,导致双方感情日渐破裂。2014年8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现,分居期间两名孩子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婚姻持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多次说服原告与被告和好不就,坚决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愿结合的夫妻,但婚后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吵闹不断,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认为被告吸毒多年,仍不知悔改,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和好无效,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至于婚生的两名男孩,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可各自抚养一人,由于郑**年纪尚小,需要母亲的特别照顾,由其抚养较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郑某豪可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郑*静与被告郑*营离婚。

二、婚生孩子郑某源由原告负责抚养,郑某豪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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