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娣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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