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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