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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治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5月生下儿子黄*乙,2003年11月生下女儿黄*丙。由于婚后互相猜疑,不注意培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碎之事吵架及多次出现暴力行为,互不谅解,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至今已无感情可言。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500元,原告支付儿子生活费每月500元,医疗费、学费各承担一半;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告黄*甲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的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既没有提出答辩,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8年5月18日生育儿子黄*乙,2003年11月2日生育女儿黄*丙。后因原告从事酒店工作,外出应酬较多,夫妻开始产生矛盾和不信任,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两个子女,已建立较为完美的婚姻家庭。夫妻双方由于缺乏理解和信任而产生矛盾,只要夫妻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份,从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有一个完整、美好家庭的角度着想,加强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增进夫妻之间的信任,相信夫妻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黄*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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