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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董*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董**,一直由被告父母带养。婚前双方缺乏真正的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生育孩子后*,感情疏远,今年正月起,双方互不往来,没有联系,夫妻关系发生了质变,不能长期共同生活下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董**由被告抚养,原告有不定期的探视权;3、婚后共有财产女装两轮摩托车一台归原告所有,2014年加建的一层半楼房(登记在家公名下)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董*甲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441226-2010-003032),年月日生育儿子董**。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一,常因小事争吵,加上各在不同的地方打工生活,感情疏远,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关系。2015年8月,原告遂向本院提出上述离婚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结婚,且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生育一个儿子,可见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今年由于双方各在外地打工生活,缺乏沟通和理解,感情开始疏远,逐渐产生了一些矛盾,进而影响夫妻关系,原告遂起诉提出离婚。只要日后双方加强沟通、信任和理解,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并多为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着想,相信双方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并有和好的可能。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董*甲离婚;

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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