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曾某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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