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曾某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曾某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