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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