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冼*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冼*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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