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冼*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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