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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婚姻纠纷现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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