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婚姻纠纷现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罗**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华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