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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7月在深圳市龙岗区做工认识谈婚,双方于2007年7月16日在紫金县上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下男孩廖**,2006年生下女孩廖**。婚后被告在家带小孩和经营小卖部,但被告从不分担家庭经济,时常关门打牌,不务正业。被告平时疑心重,性格暴躁,双方无法沟通,在生活上带着情绪过日子,因而造成原告精神压力重,近三年来已无正常的夫妻生活。2012年原、被告也曾在民政部门提出过离婚未果。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个。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原件1本,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2、《户口本》复件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二个小孩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的是不事实的。被告婚后一直在家带小孩和孝敬公婆,原告也经常回家团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是其在外另有女人才提出离婚的。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在深圳市龙岗区做工认识谈婚,双方于2007年7月16日在紫金县上义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生育二个小孩:男孩廖**,2002年9月24日出生;女孩廖**,2006年11月26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外出做工,被告平时在家抚育小孩,并经营小卖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创立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其他共同的债权及债务。2008年4月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与其他女人关系不正常夫妻感情开始产生隔阂。2012年9月起又因生活事务引发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原告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自由谈爱结婚,且已生育二个小孩,这说明其婚姻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平时在夫妻感情上缺乏信任,加上被告疑心较重,双方缺少沟通而导致。故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增进感情是仍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确已完全破裂。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分居三年时间,因其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出离婚理由、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并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自动放弃对本案举证的权利,故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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