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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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