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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