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纠纷,现原告给予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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