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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