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2年4月相识、继而相恋,同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随后于2002年8月按民俗举行婚礼,2004年4月22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3月30日生育女儿罗*乙、2004年7月22日生育儿子罗*丙。
二、没有离婚协议。
三、没有法定离婚的情形。
原告主张及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戒毒出来后吸毒的习惯没的改变,而且有实施暴力等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在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女儿女儿罗*乙由原告抚养,儿子罗*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没有提供被告有吸毒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二本,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证据二:身份证,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三: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家庭情况;证据四:出生证,证明女儿罗*乙2003年3月30日出生、儿子罗*丙2004年7月22日出生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四、没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五、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
六、婚生女儿罗**、儿子罗**分居后一直跟随被告胞姐生活,女儿罗**由原告抚养,儿子罗**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七、子女的抚养费,女儿罗*乙由原告抚养,儿子罗*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八、没有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况。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才八个月,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而发生吵闹,但家庭生活有矛盾是每个家庭、每对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并不是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各方遇事能冷静处理,应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