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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卢*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诉被告卢*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2年6月自行相识并恋爱,于2009年1月23日生育男孩卢*乙,随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4年3月15日生育男孩卢*丙。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及理由:上述原、被告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

三、是否存在法定离婚的情形:无。

四、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和债权情况:无。

五、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

六、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原告已于2014年3月1日行结扎手术,男孩卢*丙未满2周岁。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其已于2014年3月1日结扎,并提供汕**民医院诊断证明(盖有汕**民医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章)。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的结扎情况有汕**民医院诊断证明予以证明,对原告于2014年3月1日行结扎手术的事实予以确认。男孩卢*丙未满2周岁有出生医学证明为证。

七、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

八、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

九、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指责被告经常参与赌博,长期吸毒,不负家庭责任,自2015年8月分居至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表示原、被告现均无业;而分居期间,二个男孩跟随被告生活。庭审时,原告表示各自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并表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而闹矛盾。

十一、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卢*丙由原告负责抚养,婚生男孩卢*乙由被告负责抚养。

十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无。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依法登记而结合,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而闹矛盾,原告指责被告经常参与赌博,长期吸毒,不负家庭责任,双方自2015年8月分居至现,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照准。原告已于2014年3月1日行结扎手术,且男孩卢*丙未满2周岁,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男孩卢*丙由原告负责抚养,男孩卢*乙由被告负责抚养较为妥当。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责。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为保护妇女、儿童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施*与被告卢*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卢*丙由原告施*负责抚养,婚生男孩卢*乙由被告卢*甲负责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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