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以”经原告考虑后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