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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