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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10月19日生下儿子王*某,2002年3月16日生下女儿王*某。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吵架,尽管生下一双儿女,但双方仍一直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经再三考虑,觉得这样的生活已经毫无意义,离婚对双方都是最好的解脱。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林*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于*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10月19日生下儿子取名王某某,2002年3月16日生下女儿取名王某某。儿子王某某现已独立生活,女儿王某某仍在校读书。夫妻双方确认婚后添置了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房屋一间、阳江市二栋1单元、市区房屋一间,但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产权证。近期,夫妻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诉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9年4月自由相识,经过了解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于*12月结为夫妻,双方已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恋爱,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为夫妻。但近期,夫妻没有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而是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作深刻检讨。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达二十五年之久,育有二名子女,感情基础深厚,只要夫妻双方互相体谅和理解并互相关心和体贴,这一段婚姻可望挽救,为此,应给予双方一次冷静思考、破镜重圆的机会。因此,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林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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