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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徐*某与被告廖某某于2000年初在东莞市务工时相识。并于当年l2月31日办理结婚手续,婚后生育小孩徐**、徐**。因被告于2014年农历十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多次与娘家联系寻找,毫无结果。现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决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徐**徐**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额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徐某某、廖某某、徐**、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张;3、结婚证两本;4、和平县长塘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张;5、和平县**民委员会与和平县公安局长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廖某某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于1999年冬在东莞市务工时相识恋爱,并于2000年12月31日在长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徐某甲,女,2001年9月24日出生,徐**,男,2008年7月26日出生,两个小孩现在均跟随原告徐某某在长塘镇生活。婚后被告长期在东莞市务工,原告在家照管小孩,逢年过节被告才回家与原告团聚。2014年农历12月,夫妻因原告猜疑被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2014年农历12月16日,被告廖某某不辞而别离开了原告,自此夫妻没有联系。2015年10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两个小孩。庭审时,原告表示夫妻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另本院依法征求了原、被告的婚生小孩徐**、徐**的意见,两个小孩均表示要求跟随父亲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因被告自2014年农历12月离开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依据两个小孩要求跟随父亲生活的意见,考虑小孩现在跟随原告生活、且至今没有被告音信的情况,故原告要求离婚后负责抚养两个小孩的主张予以支持,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有共同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被告又不到庭抗辩,故本院在此不予认定夫妻有共同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被告廖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徐**、徐*乙由原告徐*某负责监护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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