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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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