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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庄*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甲与被告庄*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同居生活。于2006年8月24日在揭西县上砂镇人民政府**政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并到女方落户。2007年3月25日,原告在上**心医院生一女孩,取名庄**。此前,原告是丧偶再婚家庭,身边有二个小孩随同。女儿庄**(2002年5月19日出生)、儿子庄**(2004年7月7日出生)。现原告及子女的户籍居住地是原告前夫的故居。原告前夫庄**是于2005年间因喝酒过量而治疗无效身亡。对于原告前夫的不幸离世,在原告的心坎上是个诺大的创伤,终身难忘。於今一提及“酒”,原告都感到“丧魂落魄”。为此,原告在与被告结婚时,曾再三提醒被告:“要吸取前夫的教训、不准喝酒”!被告也明确表态:“保证婚后不喝酒”。此后二人才一同到**政部办理结婚登记。然而,自女儿庄**出生后,不知何故,被告的性格却变得甚为孤独怪癖,心态也极为反常,不时借以家庭琐事争吵,辱骂原告。“喝酒撒酒疯”频频发生。不仅如此,被告还长期沾上赌博恶习,尤其是在其赌博输钱归来时,就大肆“喝酒撒酒疯”,唠叨辱骂,并殴打原告,弄得家庭上下“不可收拾、狼狈不堪”。2009年正月的一天,被告因不理家务,被原告唠叨了几句,被告又是“喝酒撒酒疯”驱赶原告,并与原告争吵。当时,原告为了生活,逼于无奈,只好把原告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小孩托付给小孩姑妈家(即前夫的姐姐家)管照,自己于2009年1月开始外出深圳打工谋生。小孩姑妈家是居住在同一村委辖区的石牙下村。此后,原告每次打工回来,被告都不让原告进入家门,并声称:“这里是我的家,你没份”!也不让原告探视女儿庄**。数年来,原告每次打工回来,都是在小孩姑妈家借宿。在此同时,每次回家看望女儿庄**时,均遭被告拒绝。如今,原告有家不能归,实在难以接受。夫妻从2009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再无夫妻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庄**、儿子庄**由原告负责抚养,女儿庄**由被告负责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庄*乙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属农业人口,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2006年8月24日在揭西县上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到原告家落户生活。原告于2007年3月25日生育女儿庄**,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09年1月离家外出谋生至今。夫妻从2009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揭西县上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生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因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互不谅解,且原、被告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难于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应认定确已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小孩庄**的抚养问题,考虑孩子长期随被告方生活,已适应了现有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小孩可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依法应承担小孩的部分抚养费,并享有探望小孩庄**的权利。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及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45.6元的百分之三十计算,当年度的小孩抚养费为:12245.6元x30%u003d3673.68元,每年支付一次,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庄*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参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谢*甲与被告庄*乙离婚。

二、婚生女孩庄小甲由被告庄*乙负责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谢*甲应自2015年起,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付给被告庄*乙当年的小孩抚养费3673.68元,每年支付一次,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四、原告谢*甲享有对孩子庄**探望的权利,每六个月可探望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原、被告协商确定。

五、各人专用物品归各人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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