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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行使,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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