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行使,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曾**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洪*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某某与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木诉陈*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