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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西法河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补偿款人民币685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无履行。本院向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的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西法河执字第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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