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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周*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上诉人周*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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