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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魏*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魏*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5日生育儿子魏*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更令夫妻矛盾进一步加深。被告嗜赌成性,经常因赌博花光家里积蓄,屡劝不改。自2014年8月起,原、被告没有过夫妻生活。2015年春节被告也没有在家过节团圆。2015年6月,双方因原告工作之事争吵,被告拿刀乱砍家里东西,拿铁棒砸打原告摩托车。因被告的举动威胁到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不得不回娘家居住。原告离家后,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魏*宇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5日生育儿子魏某宇。原、被告婚*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自愿结合,婚后感情尚好,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共同珍惜婚姻家庭,夫妻之间是能够重新和好的。被告魏*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原告魏**与被告魏*新离婚。

二、驳回原告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升支行,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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